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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川发龙蟒: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4-050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51
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 B 座 15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739,632,57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10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 729,268,7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55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0,363,7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朱全芳先生、王利伟先生、周兵先生、张旭先生、黄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朱全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38,740,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9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朱全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王利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38,680,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13%。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王利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周兵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38,740,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9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周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张旭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38,740,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9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张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黄敏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38,750,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07%。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黄敏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唐雪松先生、张怀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38,944,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7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唐雪松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张怀岭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738,934,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56%。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张怀岭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曾远辉先生、傅若雪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曾远辉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738,740,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9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曾远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傅若雪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738,944,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7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傅若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7,435,42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029%;反对 389,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26%;弃权 33,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46,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03%;反对
38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838%;弃权 33,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9%。

  公司董事长毛飞,董事、总裁朱全芳,高级管理人员吕娴、罗显明、段峰、朱光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回避表决股数为 1,775,000 股。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9,207,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26%;
反对39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30%;弃权33,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44,0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970%;反对
39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71%;弃权 33,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9,160,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61%;
反对43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33,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96,2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690%;反对
43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51%;弃权 33,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9,108,2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91%;
反对 3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30%;弃权132,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44,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052%;反对
39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71%;弃权 132,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蒋许芳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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