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明确办事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买卖计划事前通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过入方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种前,必须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证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秘书
正式发出的可买卖股票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进行交易,否则视同为
重大违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过入方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超
过六个月。在计划减持的数量过半或计划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过入方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
计划,增持时间区间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披露增持进展情况。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披露前不得减持公司
股份。
第七条 限制转让期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过入方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 本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本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的:
A、本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B、本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
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之日;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父母、子女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和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 买卖行为实施情况申报。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予以公告;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
持计划时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予以
公告;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内,
本公司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配合董事会秘书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时间区间内,
增持时间过半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予以公告;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
持计划时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予以
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种的,参照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分
别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
义务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
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交易所上市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25%。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至第
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
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或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