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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集团: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公告日期:2021-04-30

海大集团: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海大集团        证券代码:002311          公告编号:2021-053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2021年4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5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66,121.08万股的3.31%。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817.49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7.5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90%;预留股票期权682.51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2.4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030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本公司(含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或骨干(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9.68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致。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分5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20%、20%、20%、20%、20%;预留的股票期权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分4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20%、20%、30%、3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15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8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20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6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8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30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6
第十四章 附则 ...... 4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大集团、本公司、公  指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股权  指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

 本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公司全资
 激励对象            指  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或骨干(技术/
                          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
                          毕之日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行权                指  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
                          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
                          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公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或骨干(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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