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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集团: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5

海大集团: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5
债券代码:128102          债券简称:海大转债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2月15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17年3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1,37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28.32万股,授予价格为7.48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20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3、2017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7.18元/股。

    4、2017年12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实际向36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30.8万股,授予价格为10.44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18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5、2018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公司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9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0.19元/股。


    6、2019年10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6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9.89元/股。

    7、2020年6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28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9.54元/股。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因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实施完成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580,357,4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00000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发生派息事项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规定:

    = 0−

    其中, 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所以,公司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 0− =6.63-0.35=6.28元/股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 0− =9.89-0.35=9.54元/股
    三、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影响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创造最大价值回报股东。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大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以及《公司章程》《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海大集团本次激励计划价格调整的原因及定价依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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