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公告编号:2013-033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一、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介
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
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1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海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原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2011年5月6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详见公司2011年5月9日刊登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11-028。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海大集团预留股票期权150万份给新增和晋
升的核心人才,由董事会提名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二)首次股票期权的授予
公司2011年5月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121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60万
份,行权价格为32.15元,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1年5月11日。详见公司2011年5
月9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0。
2011年5月19日公司完成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详见公司2011年5月19日
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3。
(三)首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
1、公司2011年9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数量调整为2,7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5.98元。详见公司2011年9
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1-049。
2、公司2012年5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
格的议案》及《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115名,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422.9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2.18元。详见公司2012年5月25日刊登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关于股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1、2012-032。
2012年11月5日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提出行权申请的115名
激励对象342.29万份股票期权全部予以行权并办理完相关登记手续,行权价格为
12.18元,于2012年11月7日正式上市。详见公司2012年11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2-050。
(四)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2013年5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
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议案》,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从150万份调整
为390万份。详见公司2013年5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
量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2。
二、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 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二) 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 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
励计划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