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限制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前述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
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
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交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
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
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中国证
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
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