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条款和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单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3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表决权恢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4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1)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2)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
况。 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5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6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
……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7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六年。
……
8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分之一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原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新增,序号顺延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