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0-10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董事、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变更
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收到赵冬先生的书面辞呈报告,赵冬先生因个
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的其他职务。
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收到唐凯先生的书面辞呈报告,唐凯先生因个
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的其他职务。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蒋健明先生、何澜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若蒋健明先生、何澜女士被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总计为 3 人,未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 1/2。
蒋健明先生、何澜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上述董事职位变动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 2020 年 11 月 14 日刊
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职工代表监事变更
因工作调整原因,陈涛先生申请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任后仍在公司担任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职务。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20 年 11月 13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 6 层会
议室召开 2020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经全体与会代表审议,会议选举孙添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与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任期一致。
该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最近两年内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蒋健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1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
历。历任中国国内贸易部科学研究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经理等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担任本公司投资中心投资总监;阿拉善盟东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石家庄东方园林太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鄂尔多斯市东方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东方园林集团环保有限公司董事;辽阳东方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临汾东方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江苏东方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沧州东方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黑龙江东方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河南天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董事;山东聚润环境有限公司监事;酒泉东方万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任丘市东方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蒋健明先生持有本公司 28,500 股份,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何澜为亲属关系,与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何巧玲为亲属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何巧女、唐凯为亲属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何澜: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女,1991 年 1 月出生,毕业于
英属哥伦比亚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历任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担任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巧女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天津东方园林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天津东方园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天津东方园林养老有限公司经理;天津东方园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经理;康立泰药业有限公司董事。
何澜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蒋健明为亲属关系,与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何巧玲为亲属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何巧女、唐凯为亲属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孙添: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88 年 9 月出生,毕业于黑龙
江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历任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职员等职务。2016 年加入东方园林,截至本公告日,担任本公司集采中心副总经理职务;重庆瑞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监事。
孙添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候选人、第七届监事会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