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165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介
1、2016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2、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156,700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8,711,947股的0.51%。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726,900份,预留授予429,800份。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22.28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429,800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拟对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22.28元调整为8.89元,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72.69万股调整为1181.72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2.9800万股调整为107.4500万股。
4、2016年8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152名激励对象中有1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52人调整为136人,取消离职16人对应的拟授予的1,372,750份期权,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1181.7250万份调整为1044.4500万份。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8月15日,行权价格为8.89元,授予数量为1044.4500万份,授予激励对象为136人。
5、2017年3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确定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2017年3月15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7.4500万份,行权价格为16.63元。预留的107.45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即2018年3月15日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
6、2017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6年年度权益
分派,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8.89元调整为8.86元,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16.63元调整为16.60元。
二、本次调整情况
2017年12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由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36名激励对象中有4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36人调整为93人,对应的3,051,000份期权予以注销,
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10,444,500份调整为7,393,500份。
本次调整涉及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调整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激励对象人数 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 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
骨干共136人 骨干共93人
首次授予期权总量 10,444,500份 7,393,500份
尚未行权数量 10,444,500份 7,393,500份
尚未行权数量占最新股本比例 0.39% 0.28%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发生变化,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6人调整为93人,对应的3,051,000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10,444,500份调整为7,393,500份。
调整后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6 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