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录
一、释义......5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和目的......6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7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8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和终止......9
六、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0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0
八、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16
九、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17
十、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履行的程序......19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19
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公司”或“本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9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
3、本计划设立后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限为90,000万份,每份份额为1元,按照不超过1.5:1的杠杆比例设置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本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东方园林股票(股票代码:002310),不用于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何巧女女士、唐凯先生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份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4、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计划后6个月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6、公司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计划。公司审议本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7、本计划购买股票完成后,公司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累计持有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8、本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9、本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但能否达到计划目标存在不确定性;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于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释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园林、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园林股票、公司股票 指 东方园林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即东方
园林A股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
计划
草案、本草案、本计划草案 指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
参加对象、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持有人会议 指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会议
委托人 指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
标的股票 指 持股计划,持有人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的
东方园林股票
信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人 指 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指 管理人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设立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公司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备忘录7号》 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
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第7号》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1、本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2、本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凝聚力,激发公司发展的活力;
(3)吸引和保留优秀业务骨干,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1、本计划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本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第7
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确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
(4)公司普通员工,指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的员工。
2、本计划持有人情况
本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在职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80 人,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人 拟认购份额(万元) 占持股计划的比例
员工 36,000.00 100.00%
合计 36,000.00 100.00%
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持有人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90,000 万元,每份份额为 1.00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东方园林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2、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设立后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限为90,000万份,每份份额为1元,按照不超过1.5:1的杠杆比例设置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本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东方园林股票(股票代码:002310),不用于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何巧女女士、唐凯先生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份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该集合信托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