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9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需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首次授予行权价格 8.89元 8.86元
预留授予行权价格 16.63元 16.60元
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6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2、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156,700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
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8,711,947股的0.51%。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4,726,900份,预留授予429,800份。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22.28元,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429,800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拟对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22.28元调整为8.89元,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72.69万股调整为1181.72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2.9800万股调整为107.4500万股。
4、2016年8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由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152名激励对象中有16人因个人原
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52人调整为136人,取消离职16人对应的拟授予的1,372,750份期权,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1181.7250万份调整为1044.4500万份。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8月15日,行权价
格为8.89元,授予数量为1044.4500万份,授予激励对象为136人。
5、2017年3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
定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07.45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7年3月15日,行权价格为16.63元。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若在行权前东方园林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 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017年5月23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677,360,40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总额80,320,812.18元。公司2016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业务,公司总股本由2,677,360,406股变动为2,681,155,280股,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调整后的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99575元(含税)。公司2016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根据公司2017年7月11日刊登的《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告编号:2017-084,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18日。目前,公司已经完成相关权益分派实施工作。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情况,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每股的派息额= 8.89-0.0299575
元 = 8.86元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每股的派息额=16.63-0.0299575元 =16.60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律师的结论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