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01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07.45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7年3月15日,行权价格为16.63元。
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6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2、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156,700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
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8,711,947股的0.51%。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4,726,900份,预留授予429,800份。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22.28元,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429,800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拟对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22.28元调整为8.89元,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72.69万股调整为1181.72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2.9800万股调整为107.4500万股。
4、2016年8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由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152名激励对象中有16人因个人原
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52人调整为136人,取消离职16人对应的拟授予的1,372,750份期权,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1181.7250万份调整为1044.4500万份。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8月15日,行权价
格为8.89元,授予数量为1044.4500万份,授予激励对象为136人。
二、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行权安排
1、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7年3月15日。
经核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符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7.4500万份,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267,736.0406万股的比例为0.04%。激
励对象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陈杭 合约副总经理
2 徐文海 资深采购工程师
3 王秀芳 高级会计经理
4 李桂云 高级会计经理
5 陶宣红 高级苗木采购工程师
6 彭军杰 高级苗木采购工程师
3、行权价格: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6.63元。
经核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符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即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6.63元)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15.09元)孰高确定。
4、行权安排
预留的107.45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
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即2018年8月15日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
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各行权期行权
安排如下表所示(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行权的除外)。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获授期权数量
比例
自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
第一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4%
授予日起满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3%
次授予日起满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3%
次授予日起满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获授预留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15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7年3月15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
六、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批准,公司董事会已经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董事会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其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合法、有效。
七、股票期权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鉴于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