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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10 深市 东方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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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重大工程中标公告(2017/2/28)

公告日期:2017-02-28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7-00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中标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近日收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招标人”或“甲方”)发来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庆云县生态景观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联合体。

    一、中标项目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庆云县生态景观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2、中标联合体:牵头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3、总投资额:87,685万元

    4、内部收益率:6.00%

    5、主要建设内容:“两河四岸”项目、郊野公园项目、道路绿化提升项目。

    6、合作期限:项目建设阶段3年,运营阶段12年。

    7、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政府方持股比例为 9.52%;社会资本方持股比例为

90.48%。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庆云地处山东河北两省、德州滨州沧州三市交界,北靠京津,南依济南,毗邻天津、黄骅、滨州三大海港,县域面积502平方公里,人口31万。在对外开放上,与天津红桥区联合建设了全省第一个“飞地经济”——红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韩国马山自由贸易地域管理院、天津临港经济区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引进了航天科技集团、中船重工集团等4家央企。在工业经济上,培育形成了以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循环经济为主导的战略新兴产业,以装备制造、精细化工为主导的财源产业,以农产品加工、体育器材为主导的富民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81家。在现代服务业上,建成了鲁冀交界地区最大的专业批发

市场群,市场业户1万余家,物流线路3600余条,交易范围辐射全国25个省(市、

自治区),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诚信示范市场”。

    (以上信息来自庆云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qingyun.gov.cn/)

    关联关系:甲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过类似业务。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公告中标庆云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公告编号:2016-199),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联合体成员基本情况及职责分工

    1、公司名称: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凯

    注册资本:2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7

    经营范围:文艺创作;工程勘察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产品设计;工程技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东方园林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工作;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负责项目的设计工作。

    四、中标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总投资额为87,685万元,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后,将为公司持

续发展提供业务支持。并为公司后续 PPP项目的开拓和合作提供更多的经验,

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长期积极的影响。

    五、项目履行风险提示

    1、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公司还需与招标人谈判并签署PPP项目合同,并依

据该合同组建项目公司。每个环节的工作推进受多方因素影响,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所约定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工期等与中标通知书内容不一致的风险。

    2、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受各方工作进度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公司本次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该项目,具体负责的项目投资金额取决于项目公司、东方园林和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施工项目的付款方式、回款期限及回款保障以各方签署的合同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本项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