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4-096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胜生态产业园工程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及其进展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4年12月与河北大吾生态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主债权人”)签署了《东胜生态产业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协议金额约人民币1.5亿元。相关公告详见2014年12月13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东胜生态产业园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5)。
为避免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履行其他义务,近日,公司、乙方与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世界城市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石家庄永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出质人”)完成了《债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合同”)的签署,丙方拟以其合法拥有的债权(租金收入)作为公司收取工程款的保障。此外,为保证上述担保债权的实现,各方拟通过资金监管的方式对租金收取账户进行监管。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乙方情况介绍:详见2014年12月13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东胜生态产业园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5)。
2、丙方情况介绍:
(1)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焕敏
注册资本:贰亿元
注册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代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2)石家庄市金世界城市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换菊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
注册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正东街59号
主营业务:房地产投资与管理,商业投资与管理,房屋租赁,买卖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外),物业管理(需专项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3)石家庄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保栋
注册资本:捌佰万元
注册地:石家庄桥东区建设北大街80号
主营业务: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批发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4)石家庄永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理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
注册地:石家庄桥东区建设北大街80号
主营业务:投资信息咨询(金融、证券、期货除外),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房地产买卖代理;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质债权
1、丙方以其基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而享有的担保期限内的租金债权向甲方作质押担保,以保障甲方主合同债权的实现。
2、出质债权概况:
债权金额:暂定人民币1.5亿元,最终以甲方、乙方的工程验收决算金额为准。丙方承诺以其所持有的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的租金收入及孳息质押提供担保,租金收入总体金额不小于债权金额。
(二)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甲方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消灭。
(四)担保效力
本担保为对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性担保,并不得因任何临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担保债务或任何其他暂时履行义务的事项而得以解除;独立于乙方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担保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不受该等其他担保的损害或影响,且不受该等其他担保解除、再转让或免除的影响。
当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租赁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催告或提起给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
(五)担保落实
1、资金监管
本合同签署当日,丙方与甲方人员共同在双方认可的石家庄市银行机构开立共管账户,并办理共管手续。
共管账户须不可提现、不开通网银、不办理通存通兑,非经共管双方共同办理手续,共管账户资金不得动用。
账户的共管期限为自开立之日起至主债务消灭。
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期间出质债权租金由租赁合同债务人直接支付至共管账户;
共管期间,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随时向开户银行了解余额及变动情况。
2、本合同签署后2日内,丙方将出质事项书面通知租赁合同全部债务人,并保证该通知已有效送达租赁合同债务人,并取得租赁债务人的回执交给甲方。
3、本合同签署后3日内,丙方将所持有的出质债权全部权利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及附件、借据、欠条等原件)及租赁合同债务人接受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的证明文件(须租赁合同债务人签字确认)交付给甲方,自此,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
四、本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协议约定了对主合同下公司应收工程款的保障,能够有效降低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二)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对甲方或丙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存在最终金额与协议金额不一致的风险;
(二)本协议下的担保来源为丙方所持有的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的租金收入及孳息,在此期限内,存在丙方的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延迟或不缴纳租金的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债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