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4-092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25名激励对象授予862.170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14年12月18日,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3,885,269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900万份,预留授予100万份。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4年12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239名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39人调整为225人,取消对应的拟授予的378,300份期权。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00,000份调整为8,621,700份。
根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行权安排
1、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4年12月18日。
2、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62.1700万份,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100,871.1947万股的比例为0.85%。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股票期权占计划总 标的股票占授予时
授予对象 量(万份) 量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225名中层管理人员 862.1700 89.61% 0.85%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3、行权价格: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4、行权安排: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25%:25%:25%:25%的行权比例分期匀速。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获授期权数量
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25%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25%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25%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四个行权期 25%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调整后的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为2014年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六、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批准,可以实施,公司董事会已经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及其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合法、有效。
七、股票期权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7.51元(近20个交易日均价),则根据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相关参数选定如下:
CS*N(d)X*exp(R*T)*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