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71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调整
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调整情况
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
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56名激励对象在公
司2013年年度报告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的第三个行权期内(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可行权共
325.09万份股票期权。
鉴于2014年7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3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情况,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以及2014年
9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对象调整的议案》(对1名离职员工对应的9.9316万份期权予以注销),
董事会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首期股权
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三个行
权期可行权人数为55人,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数量为482.6678万股(每位
激励对象根据匀速行权的方法计算出的零散股采用四舍五入法取整)。
二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审核了调整后的
公司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的相关条件,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调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经核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公司2013年年度
报告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的期间内
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可行权的55名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实行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行权数量等相关事
项的调整及本次行权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票期权调整及本次行权调整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