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 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4-059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二零一四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公司章程》
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限定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39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
时在任的公司核心业务、技术、管理骨干。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目前未参加除本公司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且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二、
七条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3,885,269股的
1.00%。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9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90%,约
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0%;预留授予1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总数的10%,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预留部分股
票期权授予对象由董事会另行确定,预留股票期权应在本计划生效后12个月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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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一次性授予。
本激励计划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给公司激
励对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首次90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应在首次授予
日后12个月内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一次性授予。
本激励计划预留100万份股票期权,主要基于:公司目前正处于发展及业务
转型的重要时期,需吸引大批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加盟,对优秀人才给予股权
激励是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1%。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
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
六、行权安排: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
应在可行权日内按25%:25%:25%:25%的行权比例分期匀速。授予的期权行权期
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获授期权数量
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25%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25%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25%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四个行权期 25%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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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
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
匀速行权。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各行权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根据相关规定,
不得行权的除外):
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获授期权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