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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签署辽宁省东港市城市景观系统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21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2-010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辽宁省东港市城市景观系统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2012 年 3 月 20 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
与辽宁省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辽宁省东港市城
市景观系统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金额约为人民币
10.8 亿元(不含景观设计费),实际金额以景观工程合同约定及实际工程量结算
为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东港市位于辽东半岛东端,南临黄海,东依鸭绿江,隔江隔海与朝鲜半岛相
望,是中国海岸线上最北端的县级市。东港市陆域面积 2396 平方公里,海域面
积 3500 平方公里,总人口 63 万。2011 年内地区生产总值 425 亿元,财政一般
预算收入 22.4 亿元,县域综合经济实力位居辽宁省第六位,已进入全国百强县
75 位(摘自辽宁东港市政府门户网站)。
    上述协议的交易对方为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辽宁省东港市。
    2、工程建设范围及内容:
    本协议包含大东沟项目、滨海广场项目和二道沟公园项目共三个项目,具体
建设内容为大东沟北至大兴闸、红旗闸,南至白云闸的河道清淤工程、驳岸工程、
园林工程等,以及滨海广场景观工程和二道沟公园景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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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项目景观绿化投资总计约为 10.8 亿元,其中大东沟项目约 4.3 亿元、滨
海广场项目约 2 亿元,二道沟公园项目约 4.5 亿元。
    3、工程工期:本工程建设期暂定 2012 年至 2014 年,其中大东沟项目暂定
为 2012-2013 年、滨海广场项目暂定为 2013 年,二道沟公园项目暂定为 2014 年。
    4、开竣工时间:具体开竣工时间在景观工程合同中明确。
    (二)合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本工程,按约定支付景观工程款。乙方接受委托,将采取
施工及后期养护运营一体化方式实施工程。甲、乙双方将在本协议基础上,进一
步协商签署工程具体实施合同(下称“景观工程合同”)。
    (三)工程造价及结算
    本工程范围内具体工程,均按单项或分段工程计算产值、竣工验收、结算。
    1、单项或分段工程款依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辽宁省 2012 年计
价依据及相应造价政策确定。取费执行现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相关费率及
地方规定的措施费、规费及税费。
    2、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视为相应单项/分段工程完工,除非该工程经甲
方验收质量不合格。
    双方特别明确,单项/分段工程的范围以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实际交付用地范
围为准。如发生征地、拆迁及政策变化等任何非乙方原因所致情况,导致单项/
分段工程中部分用地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给乙方,则该部分用地相应工程内
容应从该单项/分段工程中扣除,以届时实际甲方交地范围为准确定该单项/分段
工程范围,实施竣工验收和结算付款。未交地范围相应工程将纳入本工程其他单
项/分段工程合同,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
    3、单项/分段工程竣工验收
    每一单项或分段工程竣工(即完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报验文件齐备),
甲方在 15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甲方无合理理由不验收或拖延验收,或者未经验收将该工程投入使用,视为
该工程已经甲方验收通过。
    4、工程结算
    工程经甲方验收通过(包括视为验收通过)后 28 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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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竣工图,现场实测实际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60 日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如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合理修改意见,视为结算完成,双方以该结算报告作
为最终结算依据(政府财政审计所需时间已包含在前述 60 日内)。
    (四)工程款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工程款资金来源
    (1)甲方以自有资金及本协议项下指定土地(即保障地块)的出让金作为
景观工程合同项下工程款的支付来源。保障地块包括 A、B、C 三个年度保障地
块,分别对应 2012、2013、2014 年应付景观工程款。
    如甲方按照实际情况,需提前出让保障地块,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确定保障
地块更换方案后实施。
    (2)双方明确,甲方应将其用于支付景观工程款的资金纳入相应年度政府
预算,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立项文件,及明确景观工程款支付来源的政府决议
等支持性文件;保障地块的出让收入,专项用于支付景观工程款,直至款项结清。
    2、景观工程款支付
    (1)开工之日起,甲方按 0-6-3-1 的付款模式支付景观工程款。
    开工当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到全部已完工程款的 60%,开工次年 10 月 30
日或完工当月(以先到时间为准)支付到全部已完工程款的 90%,养护期(完工
12 个月)满付清全部结算工程款。
    开工后乙方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期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甲方在两周
内核定完成并书面回复乙方予以确认;甲方未回复视为确认。每月工程变更洽商
工程量应同期结算并计入当月工程量。
    (2)针对于大东沟景观工程项目按照预计年度产值情况,2012 年至 2014
年三年的工程款付款分别与乙方指定的三块保障地块相对应,且于当年 11 月 20
日启动保障时间。
    (3)如甲方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年度付款,则启动保障机制,在约定付款
日 20 日内(即每年 11 月 19 日前,下称“首次出让期限”),协调促成出让相应年
度保障地块。
    为确保出让成交价款支付符合本协议有关产值支付约定要求,甲方协调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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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文件规定,竞得人在签署出让合同后 30 日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
    (4)自保障地块的竞得人缴纳成交价款当月起,甲方以出让收入,改按 0-9-1
模式支付应付工程款。
    0-9-1 模式指,甲方在开工当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到已完成工程款 90%,在
开工次年 10 月 15 日前或完工当月(以先到时间为准)支付到已完成工程款 95%,
养护期满 15 日内付清全部结算工程款。
    (5)甲、乙双方明确,保障地块的竞得人支付每笔出让成交价款后 30 日内,
甲方将该款项中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用于支付届时应付工程款;如有余额,甲
方将全部拨付到乙方确认的银行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后续景观工程款。
    甲方向指定账户拨付款项金额,不受双方约定付款模式限制,直至甲方累计
拨付金额,达到景观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与届时乙方确认的工程洽商变更相
应工程款之和。
    景观工程款结算完成后,甲、乙双方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账户余额(如有)。
    甲、乙双方明确,如保障地块的出让成交价款中甲方实际可支配部分,不能
满足工程款支付要求的,不足部分由甲方以自有资金按期支付。
    3、鉴于乙方对本工程前期投入巨大,甲方确认,工程款支付依据过程确认
的结果实施,不与工程完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确定或工程最终结算挂钩。
    4、如甲方未能按约定出让保障地块,包括流拍后再次出让,或未能以出让
收入按约定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届时应付未付工程款
金额 10%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延期施工、完工或交工,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此遭受相关部门处罚,相应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为避免影响已完工程质量,届时乙方有权采取工程保护措施,包括设立围挡、
不接受未预约参观、谢绝人员进入等,直至工程款按约定结清、乙方向甲方移交
工程之日。甲方将对乙方工程保护措施给予协助。

四、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本协议投资总额约人民币 10.8 亿元,占本公司 2010 年经审计营业收
入 14.54 亿元的比例为 74.28%,本协议项目开竣工时间暂定为 2012 年至 2014
年,预计将对本公司 2012 年至 2014 年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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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为公司与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框架协议,后期还需
签订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签订时间、金额、工期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对合同签订进展情况履行公告义务;

   (二)本协议的应收账款周期较长,尽管协议双方明确了违约责任,但仍存
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三)本协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较大的流动资金;
   (四)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尽管明确了开竣工时间,但受甲方征地拆迁进度的
影响,实际的开竣工时间仍具有不确定性;
   (五)本协议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具体金额以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
存在最终金额与协议金额不一致的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东港市城市景观系统建设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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