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0-033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鞍山市城市景观工程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5月21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或“乙方”)与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鞍
山市城市景观工程合作协议书》,双方就鞍山市城市景观工程项目建设事宜达成协
议如下:
一、 协议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鞍山市城市景观工程
2、工程地点:辽宁省鞍山市
3、工程规模:
主要包括万水河两岸景观工程、汤岗温泉城景观工程以及城区4个体育公园,三
项共计景观面积535万平方米。
4、工程内容: 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总包:内容包括土方、土建,水电、音
响、灯光、园林小品、喷泉、地形、园林种植、河岸等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全部
内容。
5、工程工期:
单项工程设计时间为2010年4月-10月,施工工期为具备施工条件(有施工图纸
和施工场地)后18个月。
6、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由土方、土建、水电、音响、灯光、园林小品、喷泉、
地形、园林种植、河岸等工程价款等组成,总投资约16 亿元。2
7、价款支付:本协议所涉及的景观工程均实行单项或分段工程竣工验收、单项
或分段工程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
8、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规定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9、质量保修期:
本协议书项下的绿化工程养护期为两年,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每一单项或分
段工程完工后一个月起开始计算该部分工程的责任养护期,土建、安装市政工程质
量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生效时间: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
效。
11、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协议要求建设,需按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补救,
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乙方不能按
协议规定如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按日支付未完工程产值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
金;甲方未按协议规定拨付应拨的工程款,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并向乙方按日支付应拨工程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承担工期延误等责任。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协议的交易对方为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是经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在原鞍山市交通改造项目建设有限
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9日,注册号:210300005047245,
企业住所:鞍山市铁东区铁东一道街33号甲,法定代表人:韩义,注册资本148,984
万元,该公司是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和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运
营主体,是本公司在辽宁鞍山的第一个客户,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是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根据协议,景观设计由东方园林全资甲级设计
院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和参股的北京东方艾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易地
斯埃(EDSA)东方环境景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完成景观详规、景观设计及景
观施工图。上述协议的履行将对公司2011-2012年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协议总金额
为16亿元,是公司2009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8407.85万元的2.74倍。
上述协议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此协议而对鞍山市3
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形成业务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上述协议为公司与鞍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后期
还需签订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签订时间、金额、工期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对合同签订进展情况履行公告义务;
2、上述协议的应收账款周期较长,尽管协议双方明确了违约责任,但仍存在应
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3、上述协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
4、根据协议,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基准,最终结算以甲方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审
核后,经双方确认为准。因而最终结算金额可能会与合同金额产生不一致的情况。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1、鞍山市城市景观工程合作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