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0-028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0年5月11日开市起复牌。
2010年5月7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与大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了《大同市文瀛湖项目景观工程合
同》,合同总金额120,000万元,工程规模约为400万平方米,合同工期为两年。
一、 合同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文瀛湖项目景观工程
2、工程地点:大同市文瀛湖公园
3、工程规模:约400万平方米(一期工程80万平米,逐步实施)
4、工程内容: 现场垃圾和渣土处理、土石方工程、护坡整理、防漏防渗、植
物造景、广场铺装、园路建设、水电、小品、雕塑、灯光照明等工程。
5、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以实际开工之日起算两年
合同总工期:两年
6、工程价款:暂估总价: 壹拾贰亿 元整(¥:120000 万元人民币);单位平米
造价:300 元/平米。合同范围内采用固定单价,以实际发生面积计量并结算。
7、价款支付: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月完成产值以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工
程结算以大同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为准。
8、资金来源:政府自筹2
9、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0、质量保修期:
垃圾处理及土方工程无保修期;护坡整理、广场铺装、园路建设、水电、小品、
雕塑、灯光照明等工程保修期二年;绿化工程,免费养护期二年。
11、生效时间: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12、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须支付承包人应付
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一个月内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超过一个月双方另性协商,
协商不成,乙方有权停工,发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竣工时
间每拖延一天,罚款工程造价的十万分之一。如造成竣工时间的拖延,应在发生当
时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发生时确认,如当时没有相关确
认手续结算时不能计算工期拖延罚款。工期拖延的罚款金额按天累计计算,最高限
额为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人可以要求工
期顺延,当工期顺延超过一个月时,双方另行协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大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为大同市园林管理局下属企业。成立于
2006年3月2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法定代表人:马栓。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
主营业务为城市园林绿工程项目的建设组织、资料移交。
2、2009年,本公司与大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累计发生合同金额
为:8921.59万元。
3、履约能力:大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是大同市园林管理局的直
属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4、大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是公司承接的第一个合同总金额超10亿元的园林景观工程项目,合同的
履行将会大大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对公司2010年、2011、2012年经营
业绩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合同总金额120,000万元,是公司2009年营业总收入3
58407.85万元的2.06倍。
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此合同而对大同市城
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形成业务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