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0-029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张北县人民政府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5月9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与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张北县东洋河、玻璃彩河景观绿化工程建设
合同书》、《张北风电基地园林景观工程建设合同书》两个框架协议,相关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须另行签订。协议金额分别为18,000万元和5,970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一、 协议主要内容
(一)张北县东洋河、玻璃彩河景观绿化工程建设合同书
1、工程名称:东洋河、玻璃彩河二河沿岸景观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河北省张北县
3、工程规模:景观工程以东洋河为主,玻璃彩河为辅,河道60米宽,二岸景
观各120米宽,以节点施工为主。
4、工程内容: 东洋河、玻璃彩河绿化、土方、园建铺装、小品、景石、水电
等工程。
5、工程工期:
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安排人员开始施工。
6、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由土石方工程价款,园建、水电工程款,绿化、小品工
程款三部分组成,总投资约1.8 亿元。
7、价款支付: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工程实行单项竣工验收、单项分期付款的支
付方式。2
8、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9、质量保修期:
本协议项下绿化工程质量养护期为三年。其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
10、生效时间: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1、违约责任:若乙方所建工程达不到合格的质量标准,则按工程价款的千分
之五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能按协议规定如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按日支付未完
工程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拨付应拨的工程进
度款,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等责任,并需向乙方按日支付应拨未拨工程
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张北风电基地园林景观工程建设合同书
1、工程名称:张北风电基地园林景观工程
2、工程地点:河北省张北县
3、工程规模:重要景观17万平米,一般景观17.2万平米
4、工程内容: 景观水电、灯光、园林小品、喷泉、土方、地形、园林种植、
铺装等项目。
5、工程工期:
甲方确认乙方设计图纸后,并完成主要材料认价后乙方安排人员正式开始施工。
6、工程价款:计划总投资5,970 万元。
7、价款支付: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8、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9、质量保修期:
本协议所涉全部工程的养护由乙方负责。乙方质量责任缺陷期限为二年,质量
缺陷期自合同所涉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缺陷期内工程的修复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期间正常养护费用由甲方负责。
10、生效时间: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1、违约责任:若乙方所建工程达不到合格的质量标准,则按工程价款的千分
之五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能按协议规定如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按日支付未完
工程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拨付应拨的工程进3
度款,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等责任,并需向乙方按日支付应拨未拨工程
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上述协议的交易对方均为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政府,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009年,本公司与张北县人民政府累计签订的框架协议金额为:5000万元。
三、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履行将对公司2010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协议总金额为
23,970万元,占公司2009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8407.85万元的41.04%。
上述协议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此协议而对张北县
人民政府形成业务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上述协议为公司与张北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后期还需签订具体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签订时间、金额、工期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合
同签订进展情况履行公告义务;
2、上述协议的应收账款周期较长,尽管协议双方明确了违约责任,但仍存在应
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3、上述协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较大的流动资金;
4、根据协议,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基准,最终结算以甲方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审
核后,经双方确认为准。因而最终结算金额可能会与合同金额产生不一致的情况。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