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05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270,34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269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047,1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576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223,22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6933%。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231,82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619%。
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9,262,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223,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9,262,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223,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262,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223,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262,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223,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9,262,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223,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79,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223,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324,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0.9761%;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36,679,116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544,7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9644%;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36,679,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19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324,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0.9761%;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36,679,116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544,7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9644%;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36,679,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19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262,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223,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262,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223,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262,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223,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