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127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一:江苏 P 公司
被告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王柏兴
2、诉讼情况
被告一与其他被告方无关联关系。
被告三为被告二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四为被告二的控股股东。
被告一与原告相关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一负有股权回购义务; 被告二、被告四为被告一所负的股权回购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三为上述股 权回购义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现原告 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回购股权转让款本金 199,990,000 元、逾
期回购的违约金 35,421,336 元(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支付违约金
19,999,000 元,合计 255,410,336 元;
(2)原告对被告三名下在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3)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 2023-009 号公告中已对上述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详细
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被告二、被告三已进入预重整,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牵头财务投资人已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各方正在积极推进公司的预重整相关事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