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12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五: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六:王柏兴
2、诉讼情况
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是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五是被告一控股股 东控制的公司;被告六是被告一的控股股东。
被告一、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两 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二、被 告五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贷 款提供担保。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并支付截至 2023 年 7 月 13
日的利息 1,983,332.96 元、罚息 1,406,538.11 元,以及支付原告律师费
250,000 元;
(2)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一至被告四的抵押物在合同约定的 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
(3)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由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被告一至被告四均已进入预重整或重整,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牵头财务投资人已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各方正在积极推进上述公司的预重整、重整相关事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