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我们认真审阅铁岭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的相关资质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铁岭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书》涉及到的双方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说明:
董事会认为:铁岭市地处辽宁中部城市群,是吉林、黑龙江两省通往其它省市和出海港口的重要通道。铁岭市资源富集,能源充足,工业基础雄厚,具有国家资源转型城市、循环经济城市政策优势。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利科技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在铁岭经营发展较好,为公司在铁岭增加投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铁岭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市人民政府,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科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中利科技通过近四年光伏电站开发业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开发、建设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施工完整产业链以及成熟的盈利模式。中利科技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董事签字: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