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定远县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的相关资质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定远县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涉及到的双方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说明:
董事会认为:定远县位于江淮中部,安徽省中东部。近入南京都市圈、合肥经济圈,远融长江三角洲经济区,有着独特的区位优势以及国家赋予的多重叠加战略机遇。定远县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市人民政府之一,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科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中利科技通过近四年光伏电站开发业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开发、建设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施工完整产业链以及成熟的盈利模式。中利科技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董事签字: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