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我们认真审阅泗水县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的相关资质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泗水县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涉及到的双方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说明:
董事会认为:泗水县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人民政府之一,泗水经济开发区是省级开发区,已形成工业规模。同时,泗水县人民政府抢抓光伏机遇的意愿强烈,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科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
公司通过近三年光伏电站开发业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开发、建设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施工完整产业链以及成熟的盈利模式。中利科技具备了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董事签字: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