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我们认真
审阅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青海省分行的相关资质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中利科技与国家开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涉及到的双方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说
明: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在青海省设立的一级分
行,是青海省中长期融资的主力银行,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科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
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开发、建设经验,形成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光电缆完整产业链
以及成熟的盈利模式。中利科技具备了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
析说明)
董事签字: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