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我们认真
审阅合肥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中利
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腾晖”)的相关资质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
就合肥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中利腾晖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到的双
方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说明:
董事会认为:合肥市是安徽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商贸、交通和信息中
心。以“中国光伏应用第一城”建设为目标,把光伏产业作为新型支柱产业培育,
将着力加快构筑合肥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太阳能光伏应用基地。合肥市人民政
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级人民政府之一,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科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
中利腾晖是中利科技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近三年光伏电站开发业务,积累了丰富的
项目开发、建设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施工完整产业链以
及成熟的盈利模式。中利科技和中利腾晖具备了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
析说明)
董事签字: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