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
博矿区政府的相关资质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利腾晖”)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
云鄂博矿区政府”)签署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协议书》涉及到的双方履约能
力进行分析说明:
董事会认为:包头市属于高日照区,白云鄂博矿区是包头市的工业重镇,同时
将太阳能光伏开发作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其具备发展光伏产业的巨大优势。白云
鄂博矿区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人民政府之一,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董事会认为: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引进德国TT公司、德国
centrotherm、日本NPC公司、意大利Baccini公司等目前世界最先进技术的全自动
生产线,拥有21万平方米的独栋生产厂房,目前已形成1GW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产
能,具有开发大型光伏电站的成熟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
施工完整产业链。中利腾晖具备了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
析说明)
董事签字: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