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太阳能电力集团有限公
司的相关资质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太阳能
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西部300MW地面光伏电站附条件收购协议》涉及到的双
方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说明:
董事会认为:中国太阳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是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金保利新能源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有良好的资金保障。在中国进行太阳能电站系统的开发和运
营,目前已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约102兆瓦,已完成建设正在并网的光伏电站约32
兆瓦,此外拥有40多个太阳能电站项目相关发展、运营的特许权。在光伏太阳能电
站投资建设领域有较强的实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董事会认为: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引进德国TT公司、德国
centrotherm、日本NPC公司、意大利Baccini公司等目前世界最先进技术的全自动
生产线,拥有21万平方米的独栋生产厂房,目前已形成1GW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产
能,具有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的成熟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
施工完整产业链。公司具备了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
析说明)
董事签字: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