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我们认真审阅青海省人民政府与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
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青海省人民政府与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关
于在青海进行光伏产业链投资的战略合作协议》涉及到的双方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说
明:
董事会认为:青海省具备发展光伏产业的巨大优势,在十二五期间,青海省把
光伏产业作为新型支柱产业培育,将着力把青海省打造成国家重要的太阳能光伏产
业基地。青海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人民政府之一,具有良好的履约能
力。
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引进德国 TT 公司、德国 centrotherm、日本 NPC
公司、意大利 Baccini 公司等目前世界最先进技术的全自动生产线,拥有 21 万平方
米的独栋生产厂房,目前已形成 1GW 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产能,具有建设大型光伏
电站的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 设计、施工完整产业链。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具备了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
析说明)
董事签字: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