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2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
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15:00至7月27日15:00。
(3)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 北新
路桥公司17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261,428,769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6.9076%。
(2)现场投票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261,427,169股,
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6.907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000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三项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260,525,969股,持股比例为46.7456%。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22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2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260,525,969股,持股比例为46.7456%。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22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2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关于投资BOT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42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BOT项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
见2017年7月12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继乾、姜黎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