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97
中 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1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11.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45 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06 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446 万股限
制性股票,预留 1,111.5 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拟以 2023 年 9 月 11 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
激励对象授予1,111.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6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1.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七次(临时)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参
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文件。
2.2022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对《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首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
布的相关文件。
6.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九次(临时)
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为更好激发激励对
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股权激励起到预期激励效果,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公司层面相关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以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业绩考核指标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
关文件。
7.2023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十三次(临时)
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文件。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经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1 日
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11.5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6 元/股。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股权激励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1 日;
2.权益种类:限制性股票;
3.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4.预留授予价格:2.06 元/股;
5.授予股份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6.预留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5 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11.5 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计划限制性 占本次预留授予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例 公告日总股本的
(万股)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11.5 20% 1.2567%
(45 人)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 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安排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股份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限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股份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