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36
中 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
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2023)京 01 民终 2485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中旬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
现场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北京中投国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国亚”)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请求海淀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剩余财务顾问费 1,40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案号为(2020)京0108 民初 7993 号。本案的相关当事人、诉讼起因及请求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0-62)。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晚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0)京 0108 民初 7993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投国亚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淀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一中院。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随后,公司获悉中投国亚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重大诉讼裁定情况
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依法向中投国亚送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交纳按撤诉处理。中投国亚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交费截止日期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投国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0)京 0108 民初 7993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自本次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海淀法院驳回了中投国亚的诉讼请求。本次妥善解决该历史遗留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后续公司将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继续推进新能源业务。
五、备查文件
1.(2023)京 01 民终 248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