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34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一审判决金额:3,230.65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一审判决情况补充计提预计负债 2,685.58 万元,预计对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685.58 万元。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0)京 01 民初 245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
对多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以及有部分投资者要求前控股股东孟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索赔案件情况进行首次披露。此后,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多次披露。
该案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正式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收到代理
律师发来的(2020)京 01 民初 24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0)京 01 民初 24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原告王某妹等 7 人撤回起诉,原告徐某刚未出庭按撤回起诉
处理。总收案 541 个,撤诉、驳回和按撤诉处理 15 件,现有案件 526 个。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实际损失(原告具体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经代理律师初步统计,公司需向 526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 3,176.05 万元,并承担 54.60 万元的诉讼费,合计3,230.65 万元);
(二)被告孟凯对本判决第一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详见附表,已交纳),由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负担(详见附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律师意见,在以前年度报告中就该投资者索赔案累计计提预计负债 545.07 万元;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一审判决情况补充计提预计负债 2,685.58 万元,预计对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685.58 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有关规定,公司认为:涉案虚假
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原告的投资决策与案涉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揭露日和之后仍买入公司股票产生的投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公司利益并最大化减少公司支出,公司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积极向公司原控股股东追偿,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投资者索赔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0)京 01 民初 24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