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7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88号宿迁恒力国际大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9人,代表股份
723,42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2人,代表股份386,87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71人,代表股份1,110,298,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67人,代表股份124,995,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
3、公司现任董事11人,亲自出席会议10人,公司现任监事5人,亲自出席会议4人(独立董事洪金明先生、监事会主席林青女士因工作冲突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若愚律师、李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08,394,0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5%;反对 1,638,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弃权 265,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2.00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08,452,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0.1401%;弃权290,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3.00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08,457,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3%;反对 1,551,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288,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4.00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08,466,1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0%;反对 1,549,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6%;弃权282,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5.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8,889,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1%;反对 1,173,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弃权2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585,9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68%;反对 1,173,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4%;弃权 2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6%。
6.00 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7,301,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1%;反对 2,725,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弃权270,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98,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73%;反对 2,725,42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99%;弃权 270,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7%。
7.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476,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反对1,57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弃权2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8.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561,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对1,494,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弃权24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9.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8,546,8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3%;反对 1,500,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251,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10.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6,226,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20%;反对 23,830,2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63%;弃权 24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张若愚律师、李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