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1:00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
18 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 429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3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1,029,074,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102,044,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99 人,代表股份
1,131,118,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5%。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92 人,代表股份170,228,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张联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41,275,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5,084,7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
1.02《选举钟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6,061,9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6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50,071,40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
1.03《选举李民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184,0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373,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
1.04《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9,980,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170,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
1.05《选举刘化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661,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850,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
1.06《选举丛学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695,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884,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
1.07《选举周新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688,7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3,878,1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
2.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赵曙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76,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65,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
2.02《选举聂尧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81,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70,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
2.03《选举路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67,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56,9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
2.04《选举毛凌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0,980,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16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联东先生、钟雨先生、李民富先生、王凯先生、刘化霜先生、丛学年先生、周新虎先生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曙明先生、聂尧先生、路国平先生、毛凌霄先生全部当选,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00《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许有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8,671,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1,861,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8%。
3.02《选举徐莉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18,969,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2,159,0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6 %。
3.03《选举陈太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1,364,8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64,554,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许有恒先生、徐莉莉女士、陈太松先生全部当选,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陈太清先生、陈福亚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