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303 深市 美盈森


首页 公告 美盈森: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美盈森: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8-02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23日14:50起,在深圳市深南大

道竹子林东方银座酒店2楼雅典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2018年4月

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4月22日15:00至2018年4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珍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833,346,566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31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30,379,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53.839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66,98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0.192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3,31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

  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17年度履职情况做了述职报告。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33,31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

  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3,31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

  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3,31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

  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2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2574%;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3,31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

  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2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2574%;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3,31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

  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2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2574%;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3,31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

  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2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2574%;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3,31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

  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72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74%;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6%;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静律师、李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