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七次董事会 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 26 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26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构成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该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有助于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生产运营,缓解资金压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七次董事会 事前认可意见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26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各项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26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26 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充分反映了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七次董事会 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大明 张海霞 倪晓滨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