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
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1.2.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1.2.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2.3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1.2.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2.5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1.2.6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1.2.7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3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创造。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为防止公司发生潜在信息披露合规风险,本规定意在建立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体系,针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要
求。
1.5 术语定义
1.5.1 信息披露
指当有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
项或重大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
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媒体
上发布。
1.5.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
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等。
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
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2.4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5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6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
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其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
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2.7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规定媒体上披露的
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
定时间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2.8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在规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
遵守本项规定。
2.9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
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情况,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
易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
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
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2.10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
2.11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
则》以及本规定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
一标准予以披露。
3 职责分工
3.1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3.1.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3.1.2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
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3.1.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3.1.4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
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