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中建
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
定。
1.2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原则: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资导向、
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综合效
益,有利于公司长效发展。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管理。1.4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
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1.5 公司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
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应调整年度
投资计划。
2 职责分工
2.1 公司投资部为主业投资项目投资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的职
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与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所属子公司完
成项目调研、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合同签订、项目评审等
工作。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性投资、支撑业务及新业务
的投资管理,分别由公司企业策划与管理部、财务资金部及
新产业开发事业部负责。
2.2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体,主要负责投资项
目前期的调研、策划、谈判、立项及论证等工作。
2.3 依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董事长常务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法规、
章程权责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2.4 项目主张单位,指投资项目决策过程的申报单位;项目责任
单位,指项目实施阶段的责任单位。
3 决策程序
3.1 各投资项目应按要求对应履行立项及可研决策程序。未经批
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启动实施投资项目,不得对投资项目
投入资金,也不得对外签署具有实际义务和法律约束力的投
资合同等法律文件。
3.2 就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
以作出决定:
3.2.1 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
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3.2.2 对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
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3.2.3 对外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3.2.4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
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
证等条件);
3.2.5 对外投资项目是否已由项目主张单位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
及法律意见书;
3.2.6 就对外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3.3 投资项目的审批
3.3.1 公司股东大会为投资项目最高决策机构。
3.3.2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单项总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3.3.3 董事长常务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单项总投资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3.3.4 对属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中有
特别规定的事项(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
应按该特别规定进行审批。
4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项目责任单位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常务会就对外投
资项目所做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4.1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常务会依本制度
作出的投资决策,根据公司授权签署对外投资项目的有关文
件;
4.2 投资项目责任单位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
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常务会所做出的对
外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
及措施;
4.3 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
就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4 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应依据经审批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
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
目决策的顺利实施。与外部单位开展的投资项目应同股同
权,不得代替外部单位出资。
4.5 公司纪检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内
部审计,并向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4.6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
执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
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
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
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
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
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4.7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责任单位组应组织对应结
算、竣工验收等工作。
4.8 投资项目运营期满 2 年、运营期每满 5 年以及项目运营期结
束后应开展后评价工作(内容一般包括全过程的回顾与评
价、项目效果与效益评价、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项目
管理评价、项目经验教训与对策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
时将后评价结果报送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评审,董事长常务
会审议,评价结论将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
考核的依据。
5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5.1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及时
披露。
5.2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各
知情人员均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告知
其他人员。
5.3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下属各
单位及各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履
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
6 法律责任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1 对外投资过程中因故意或严重损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
6.2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6.3 在项目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公司投资项目失败、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6.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材料或有
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7 附则
7.1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7.2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原《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7.3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