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德远精选 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1-1)
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德远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德远投资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合理运用和管理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循专业化运营的原则,在未经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会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外的业务。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上线相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等要求,负责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和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基金能力的情形下的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保证即使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
而被执行注销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能够根据《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风险揭示
(一)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二)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基金募集风险:包括销售机构采用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基金,或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片面宣传,或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保本保收益或资金绝对安全误导投资者;以托管人名义为产品或管理人进行增信;擅自篡改基金合同或代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违反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销售从业人员可能未经合法有效授权即从事基金募集活动;销售机构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等违法活动等风险。
(三)基金募集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受托销售机构可能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基金管理人与其受托关联销售机构之间的交易及其他业务安排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存在未能完全遵循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未能完全杜绝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未能完全避免关联方与基金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充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风险。
(四)基金的业务外包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其应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因受托机构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担任基金行政外包服务商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五)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的风险
本基金成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本基金的成立并不意味着本基金必然能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本基金的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通过备案所需时间及能否通过备案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在基金成立后不能及时完成备案,将可能导致本基金错过市场行情或投资机会;如果本基金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或不予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设立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本基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由此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投资目的。
(六)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风险
当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基金合同时,若发生网络或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投资者无法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基金合同的,则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认购/申购失败的风险。此外,若投资者未能妥善保管与身份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以及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的,也存在投资者电子签名被盗用的风险。
(七)经纪服务商风险
证券及期货等经纪服务商由管理人自行聘任,经纪服务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由管理人自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委托的经纪服务商应向托管人提供基金参与证券、期货等交易的相关数据及凭证。若因管理人、经纪服务商或交易所、登记公司、股转系统等原因导致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整、准确获得交易数据或凭证,影响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估值核算、账目核对等职责的,可能存在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的风险。
(八)基金的关联交易风险
若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
突等风险控制机制,并应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但仍可能存在未能完全遵循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未能完全杜绝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未能完全避免关联方与基金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充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风险。基金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本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九)其他特殊风险
1、本基金的投资架构的风险
在符合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其投资决策,运用基金财产直接投向证券类资产,或通过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间接投资证券类资产。直接投资将使本基金直接面临所投的特定金融品种对应的投资风险,而间接投资将使本基金面临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特定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架构风险
本基金不进行结构化设置,不存在一类份额为其他类份额提供风险补偿的情形,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利,并承担同等的投资风险。
3、本基金未设置平仓线的风险
本基金不设平仓机制,本基金存续期内如大幅亏损,基金管理人将无义务在基金份额净值跌到一定程度时采取平仓措施以防止本基金损失继续扩大,相比设置平仓线的基金更容易遭受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4、采用“通知函”形式变更基金投资范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单方发送投资范围变更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的方式变更基金的投资范围(具体详见本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约定),变更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基金委托人未能及时收到、查阅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发送的通知函,从而未能及时获知基金合同拟变更内容的风险。
(2)基金委托人不同意变更内容但未能在通知函指定的开放日内全部赎回所有基金份额,从而被动接受合同变更后内容的风险。
(3)基金委托人不同意变更内容,导致的非主观意愿提前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5、基金收益分配的风险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章节约定本基金可将基金未分配利润中未实现收益部分进行分配。该等分配方式可能出现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导致托管账户中现金不足以足额支付分红款项或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大幅度变化
等风险,前述由于分配未实现收益导致的风险由管理人负责控制。
三、一般风险揭示
(一)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甚至遭受亏损的资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属于 R4 风险等级的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 C5,
C4 的合格投资者。
上述关于本基金的风险等级由募集机构评定。
(二)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在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客观上丧失继续履行职责的能力,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应急处置预案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管理人客观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能力的风险,尽管本合同约定了在该等情形下基金的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但该等应急处置预案仍可能不能及时、有效的实施,无法完全避免基金财产或基金委托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纠纷解决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委托人之间可能产生争议。尽管本基金合同约定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但该等争议解决机制不能保证争议所涉的任何一方的诉求均能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也可能存在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不能迅速变现,或者变现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
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