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301 深市 齐心集团


首页 公告 齐心集团:回购股份报告书

齐心集团: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8-07-27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8-081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议案已经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8年7月1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也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账户。
  2、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不在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将可能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在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高于人民币5亿元的资金总额内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决定拟以自筹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2、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高于人民币5亿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3、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12元/股)。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等其他
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在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高于人民币5亿元的资金总额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12元/股)的条件下,假设用全额5亿元以12元/股的股价进行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41,666,66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4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决议的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8、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影响分析

    1、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回购金额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12元/股测算,则最大回购数量约为41,666,66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49%。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则完成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流通股              1,346,674        0.21%        1,346,674            0.22%

无限售流通股          640,454,408        99.79%      598,787,741          99.78%

    总股本              641,801,082      100.00%      600,134,415          100.00%

    2、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的影响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4,709,466,517.2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457,775,754.78元。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上限5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0.62%,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0.34%。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因此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将有助于提升公司每股收益,更好地体现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将起到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形象的作用。回购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并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按照本次股份回购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2元/股进行测算,股份回购数量上限约为41,666,66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49%,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因此,回购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四、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股份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1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拟在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高于人民币5亿元的资金总额内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高于人民币5亿元的资金总额内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其他事项说明

  1、债权人通知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债权人通知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对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的
债务,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于2018年7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回购账户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将依法撤销回购专用账户。

    3、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

    (4)定期报告中。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对外披露未能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