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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集团: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信托.齐心共赢5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7-11-15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

                              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信托齐心共赢5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i

                                  目录

释义......1

一、信托当事人......4

二、信托目的......4

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4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5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6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及赎回......10

七、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12

八、信托费用和税费......20

九、信托财产的估值......23

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4

十一、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4

十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25

十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6

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28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30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32

十七、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38

十八、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39

十九、违约责任......39

二十、保密义务......41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41

二十二、通知......41

                                    i

二十三、其他条款......42

二十四、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43

附件一......46

                                    ii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的《江苏信托齐心共赢5号

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2、信托合同:指《江苏信托齐心共赢5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

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江苏信托齐心共赢5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4、信托文件:指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5、《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的《江苏信托齐心共赢5号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6、《认购风险申明书》:指《江苏信托齐心共赢5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江苏信托齐心共赢5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8、《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的《江苏信托

齐心共赢5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投资顾问合同里的内容若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9、《操作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的《江苏

信托齐心共赢5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之操作协议》及其不时

之修订及补充。

10、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

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11、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2、一般(级)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3、受托人:指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14、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受

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5、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6、一般(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7、保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投资顾问:指【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证券经纪商: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

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21、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

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优先信托单位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22、一般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

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一般信托单位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23、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合

同的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

24、追加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补仓义务人追加给

信托计划的资金总额;追加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并不因此而增加,也不影响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的比例。有关追加资金的退回事宜,参见本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第3项的规定。

25、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

财产的总和。

26、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

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7、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

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8、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

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个位,小数点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单位值为人民币1元,1份信托单位对应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29、信托财产总值: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估算的全部信托财产的总价

值(包括信用增强资金的价值)。

30、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其

他负债以及优先级收益后的余额。

31、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32、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

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33、估值基准日: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基准日。

34、估值日: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的日

期。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进行信托财产的估值。

35、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自然日为一个

完整的信托月度。

36、信托季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托

季度。

37、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

信托年度。

38、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为本合同目的,此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

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40、信用增强资金:指在本信托计划预估单位净值下跌至预警线或止损线情况

下,补仓义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追加的相应数额的资金。信用增强资金不改变优先级和一般级信托份额的数量及比例,也不改变信托计划总份额。

41、员工持股计划:指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深圳齐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42、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购买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名称:齐心集团,代码:002301.SZ)。

43、补仓义务人:指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44158L)。

44、法律法规:指中国内地(为本合同目的,在此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45、PB 系统: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交易风控系统】。

4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等。

4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48、元:指人民币元。

一、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军

    住所: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6层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号22-26层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二、信托目的和信托计划类型

    1、信托计划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信任,对 PB 系统的认可,认购信托

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并授权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下达投资顾问指令,信托财产主要运用于(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获取“东证融汇齐心共赢5号集合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