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圣农发展 证券代码:002299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6.2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3,948.05 万股的 0.441%。其中,首次授予 491.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3,948.05 万股的 0.397%;预留 54.6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3,948.05 万股的0.04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35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确定。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3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5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7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1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3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6
第十五章附则......3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圣农发展、本公司、 指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励计划、本次限制性 指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草案 指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自限制性股 票首次 授予股 权登记之 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 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1、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坚持公司绩效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相结合原则;
3、坚持短期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原则;
4、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