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1-062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1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7,784,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777%。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8,61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38%;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173,016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23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218,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8%;反对 9,047,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29,493,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5%;反对 9,047,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218,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8%;反对 9,047,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29,493,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5%;反对 9,047,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218,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8%;反对 9,047,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29,493,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5%;反对 9,047,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