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公告编号:2018-039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上午10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0,700,06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87%;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0,562,014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9.967%;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8,05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0,662,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1%;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0,662,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1%;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0,662,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1%;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0,662,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1%;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
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287,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反对412,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73%;反对412,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3.7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662,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1%;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662,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1%;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662,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1%;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662,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1%;反对37,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