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8-034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4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8年4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详见本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及“第
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相关部分。
公司独立董事汪和俊先生、葛愿先生、陈浩先生、韦俊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2,557.01万元,同比上升21.21%;实现营
业利润22,362.51万元,同比上升26.49%;实现利润总额22,675.20万元,同
比上升10.34%;实现净利润19,333.01万元,同比上升11.17%;其中,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221.50万元,同比上升10.54%。上述财务指标
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详细财务决算报告内容请参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号:大华审字[2018]006998号)。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
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8-036)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规定,进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63,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其中上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电兴发担保期限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2年内有效,且每笔担保业务在任意时点均不超过1年;其余担保期限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关于 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2,215,037.92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04,823,850.00
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47,085,150.91 元,其中
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3,415,182.72 元。
2017年度分配预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703,960,66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5,198,033.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的分红承诺、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回报计划等。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7年度为我公司提供了良好
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议案》。
公司的持续发展有赖于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一直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不断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市场需求状况,经过审慎考虑,公司拟将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仍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原募投项目后续如果需要继续投入,公司将以自有资金继续投入完成。
本次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将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以上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10时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315会议室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