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22-066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以邮件形式发出。公司应参会董事 9 名,实际参会董事 9 名。会议
由董事贺柳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书面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议案。
同意选举贺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贺柳先生简历详见2022年9月23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4)。
二、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1、选举贺柳先生、冯志荣先生、肖加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贺柳先生为主任委员。
2、选举周兰女士、姜锋先生、潘传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周兰女士为主任委员。
3、选举肖加余先生、贺柳先生、潘传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其中肖加余先生为主任委员。
4、选举潘传平先生、蒋建湘先生、周兰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潘传平先生为主任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简历详见2022年9月23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三、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贺柳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推荐及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冯志荣先生为公司总裁、曾光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冯志荣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推荐及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蒋建湘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何国新先生、曾光辉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严琦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冯志荣先生:男,中国国籍,1969 年 9 月出生,俄语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质量师,霍尼韦尔博云航空系统(湖南)有限公司董事长。1996 年起在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工作,从事粉末冶金摩擦材料、碳/碳复合材料研发、国际合作与产业化工作,负责图 154-飞机刹车副俄罗斯生产许可证的持续适航取证、销售及波音飞机刹车副取证、销售工作。2001 年起参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上市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营销员、副部长、部长、营销总监、副总裁、总质量师。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1 项。
除上述者外,冯志荣先生:
(一)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蒋建湘先生:男,中国国籍,1974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霍尼韦尔博云航空系统(湖南)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校外导师,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湘江宾馆党委书记、总经理。长期从事科研、行政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参与国家“九五”课题,获湖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1 项。2008 年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2016 年参加了省委组织部组织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学习。撰写“实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又好
章在《当代经济》等国家核心经济期刊上发表。
除上述者外,蒋建湘先生:
(一)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除此之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何国新先生:男,中国国籍,1967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1989 年本科毕业于湖南大学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1992 年获工学硕士学位,2005 年获中南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MBA)。历任株洲硬质合金厂技术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主任、型材事业部副经理;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技改基建办公室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科技部部长、技术中心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科协常务副主席、钨钼事业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企业发展部部长兼党支部书记;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1 月,历任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续发展部副部
长(主持工作)、监察审计部副部长、秘书室主任、企业规划发展部部长等行政职务,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委员、党支部委员等党内职务;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五矿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钨事业本部产业发展部
总经理;2016 年 10 月 2017 年 1 月,任中国五矿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规划发展部总经理。曾任多家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裁兼工会主席、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监事、湖南博云东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董事。
除上述者外,何国新先生:
(一)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监事,除此
之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曾光辉先生:男,中国国籍,1981 年 11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渤海银行长沙分行。2005 年 11 月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会计》、《财务成本管理》单科考试,2008 年 10 月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分析》的成绩合格证。现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除上述者外,曾光辉先生:
(一)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严琦女士:女,中国国籍,1973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湖南商学院企业财务管理专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管会计、财务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公司财务总
监,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霍尼韦尔博云航空系统(湖南)有限公司监事。
除上述者外,严琦女士:
(一)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除此之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